第一条 为引导认证咨询机构公平有序竞争,促进认证咨询行业健康发展,规范认证咨询机构和认证咨询从业人员规范执业,根据《认证咨询机构行业自律与诚信建设机制实施规范(试行)》第十条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认证咨询机构行业自律与诚信建设机制实施规范(试行)》所开展的认证咨询机构自愿性备案工作。
第三条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统一组织实施认证咨询机构自愿性备案工作,地方认证认可协会参与协助开展认证咨询机构自愿性备案工作,认证咨询机构自愿参与认证咨询机构自愿性备案工作,接受咨询服务组织(以下简称客户)和其他相关方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四条 是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会员的认证咨询机构由协会组织直接参与自愿性备案,其他认证咨询机构由地方认证认可协会推荐参加自愿性备案;未设立地方认证认可协会地区的认证咨询机构可以直接向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参与自愿性备案。
第五条 协会设立专门网站和其他方式公开认证咨询机构自愿性备案工作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 协会和地方认证认可协会开展认证咨询机构自愿性备案工作,不向认证咨询机构收取费用。
第七条 认证咨询机构申请自愿性备案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照《认证咨询机构行业自律与诚信建设机制实施规范(试行)》的要求实施认证咨询过程,履行有关行业自律和诚信执业的要求;
(二)认证咨询机构有4名(含4名)以上注册咨询人员(报4名即可);
(三)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办公处所面积100m2以上;
(五)有10家以上完整有效的认证咨询业绩(其中管理体系认证咨询有5家以上);
(六)认证咨询机构无违法违规被处理的记录;
(七)客户、员工、认证机构等相关方评价较好。
第八条 认证咨询机构自愿性备案工作流程:
(一)协会就自愿性备案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和要求;
(二)认证咨询机构向协会提交自愿性备案有关信息;
(三)协会或地方认证认可协会核实认证咨询机构提交的信息;
(四)协会在专门网站和其他方式公开备案信息。
第九条 对于通过自愿性备案的认证咨询机构,协会公开发布以下信息:
(一)认证咨询机构主要信息,包括: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公司注册资金、主要负责人办公处所地址及面积、业务范围、联系方式等;
(二)主要业绩(须有合同和原始记录备查,业绩上报不超过50家)。
第十条 协会对已经通过自愿性备案的认证咨询机构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及时补充、调整经过自愿性备案的认证咨询机构信息。对于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清除出自愿性备案名录的认证咨询机构,要在行业内通报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