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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二七区推进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办法,最高奖励10万元
时间:2021年01月05日 16时50分02秒    来源:百思特认证    阅读次数:    本文作者:百思特认证
[导读]: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结合二七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二七区推进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推进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3月12日

郑州市二七区推进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结合二七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二七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建立财政科技投入增长机制,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主要采取后补助及奖励方式,支持创新引领型企业、平台、人才团队、机构建设,促进创新创业载体建设、科技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发展、双创项目及双创重大事项、创造和保护、科技金融结合、互联网与实体经济融合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生产经营、财税户管、统计均在二七区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正常、管理科学、信誉良好的各类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以及为区内企业提供投融资和各类中介服务的独立法人机构等。

第二章 支持双创人才培育集聚

第四条 支持区内企业与高校、职业技术(技工)院校定向、合作开展人才培养,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合作建设学生实训(实习)基地,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

第五条 对引进的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的科技型企业,除按照郑州市1125人才计划落实政策外,给予最高200万元的项目资金资助。对获得郑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认定并获得项目支持的,给予上级项目到位资金1:0.5配套支持。

第六条 对各类人才(含院校院所和企业的人才、归国留学人员、华侨华人、外籍人士、退役军人、大学生等)在本区领办、创办科技型初创企业,符合二七区主导产业方向,具有明确的创新成果和商业模式,经认定,一次性给予5-10万元资金支持。对毕业5年内在本区创业的大学生,给予最高20万元、最长3年贷款期限和全额贴息支持。

第三章 支持双创载体建设

第七条 大力发展创新创业孵化平台,对创新创业载体建设,经认定,给予以下支持:

(一)对新认定(备案)的市级、省级、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区级经费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分别给予30万元、8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区级经费补助。

(二)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龙头企业和投资机构与地方共建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创新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和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等创新创业载体的,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八条 对持续经营一年以上、运营业绩突出的创新创业载体管理机构,通过国家、省、市相关考核并获得相应资金奖励的,可给予一次性10-30万元奖励。

第四章 支持双创主体发展

第九条 对新认定的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按国家级、省级两个等次,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创新龙头企业、科技瞪羚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辖区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配套奖励;获得河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5万、5万、2万元的配套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科技进步奖的成果在二七区就地转化,按照上级支持经费的实际到位资金1:0.5配套。

第十条 对新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和省市奖补政策的同时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上年度(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前一年,下同)销售收入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奖励30万元;销售收入2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企业,配套奖补最高20万元;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企业,配套奖补最高10万元。对新引进落户本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运营满一年后视同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补助,补助标准同上。

第十一条 对享受省市研发费用补助政策的企业,按照上级补贴实际到位资金1:0.5配套支持。

第十二条 主板、中小板上市和新三板挂牌的企业,落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和挂牌交易的意见》(二七政文〔2018〕11号)。

第五章 支持双创能力建设

第十三条 重点支持创新龙头企业牵头承担重大科技专项,在重点产业领域每年实施一批重大科技专项,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对本区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级重大科技专项项目,按上级支持经费10%的比例给予配套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实施产业集群和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对获得上级政府重大装备首台(套)项目支持的,给予最高100万元配套支持。对主导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或组织,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参与制订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企业或组织,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补助。同一级别只享受一种奖励政策。

第十五条 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整体迁入我区,高校、科研机构依托区内企业建设专业特色鲜明的科研(中试)基地、共性技术研发平台、产业技术研究院、协同创新中心以及产学研联盟,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 对军民融合或联合实施的军民两用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按企业技术研发投入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

第十七条 支持建设一批行业新型研发机构。

(一)鼓励大型骨干或创新龙头企业牵头,聚焦主导产业,围绕产业集群的创新需求,面向产业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服务。对新认定的省、市新型研发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30万补助。

(二)加快引进高端研发机构。积极对接中科院及其所属专业所、央企所属研究机构、“双一流”高校等大院名校、重点机构,中央直属企业、世界500强企业、国内外高层次创新科研团队和领军人才在我区创办或共建新型研发机构,推进科技创新和成果产业化,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六章 支持创造和保护

第十八条 支持实现价值。

(一)对国内授权专利在区内实施产业化(含区属企事业单位以自有专利技术实施产业化),视技术含量、经济社会效益对实施单位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100万元。

(二)对境外授权专利在区内实施产业化,视技术含量、经济社会效益对实施单位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200万元。

第十九条 对获得国家、省、市管理部门项目(含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资金支持的企业和服务机构,按照实际获得资金额50%的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获批国家优势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批省级强企(领军企业、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批市级优势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通过《企业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认定为省级及以上和市级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七章 支持科技与金融结合

第二十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在我区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对符合二七区创新创业发展方向的重点扶持,经评审认定,给予10%-20%的引导性投入,逐步建立以投资初创型科技企业为重点的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股权投资体系。

第二十一条 各类投资基金对区内企业投资的,按投资总额10%的比例、最高不超过100万给予基金管理机构奖励,每年结算一次。对本区企业获得社会创投机构投资的科技创新创业项目,按照年度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0%、最高100万元给予企业补助。

第二十二条 各类双创载体与创业投资机构合作或单独发起设立创业投资资金(含种子基金、天使投资等),面向区内企业开展股权投资服务的,按照年度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0%给予资金设立主体配套支持,最高给予100万元补助。对各类创业投资机构落户本区或各类市场主体在本区注册设立创业投资机构,给予不超过300平方米、三年内100%的房租补贴。

第二十三条 对股权投资基金、天使投资、种子基金等投资于区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创新创业项目,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可优先给予资金扶持或跟进支持,政府设立的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可以按一定比例跟进投资。

第二十四条 对金融机构与创投机构合作为区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投贷联动”资金支持的,视投贷联动实际投入资金规模,分别给予创投机构和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10-50万元。

第二十五条 完善科技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金融机构增加对辖区科技型企业贷款(不包括一般生产性流动资金贷款),按年度科技贷款增长额度1%的比例给予科技贷款风险补偿性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担保公司为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按照年度实际担保额的2.5%、给予最高20万元风险补助。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融资、股权质押融资、抵押融资贷款支持的,视实际投放的贷款资金额度,给予金融机构10万元-30万元奖励。企业采取信用融资、股权质押融资、质押融资贷款方式获得银行贷款,对其发生的贷款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发生利息额的3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总额最高10万元。贷款贴息补助对同一企业连续支持不超过2年。

第二十七条 探索建立由具备资质和良好信用记录的创投企业向政府保荐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机制。创投企业投资符合政府政策性目标的项目,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可择优跟进支持。

第二十八条 对创投机构与金融机构面向区内企业开展长期性、市场化合作,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对创投机构与科技园区开展投融资合作,以及创投机构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在我区设立基金小镇等,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八章 支持互联网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

第二十九条 新建商务楼宇和创新创业载体按全光纤标准建设,已建的商务楼宇和创新创业载体2年内完成改造提升,普及1000兆光纤宽带网络,实现产业园区免费无线局域网覆盖,推动移动物联网建设。对支持主导产业发展的数据中心、工业云、互联网和大数据平台企业,执行优惠带宽资费并给予适度补贴。

第三十条 企业和社会机构面向行业应用构建专业大数据服务平台,主动采集、加工并开放数据,形成以数据平台为核心的产业加速器,可按平台投资额10%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补助。国内外行业领先企业来本区开展数据业务、发展大数据产业的,产业部门积极帮助企业协调数据资源。对主导产业领域的大数据应用项目,按项目投资总额10%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第三十一条 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在企业生产经营各环节的创新应用,按企业投入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贴。推动智能制造发展,对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项目和新建智能化生产线、智能车间、智能工厂,经认定后,按照生产和技术设备投资额的1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给予补助。对使用机器人(数控机床)开展的“机器换人”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二七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二七政〔2017〕20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二七区科技局和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和鼓励,另有规定的除外。试行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主办:区科技局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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