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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航空港区资助及奖励办法办法,最高奖励20万元
时间:2021年01月05日 16时59分23秒    来源:百思特认证    阅读次数:    本文作者:百思特认证
[导读]: 为更好地发挥专项资金对我区事业的促进和引领作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区实际,重新修订了《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专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区各委(部)、局、办,各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发挥专项资金对我区事业的促进和引领作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区实际,重新修订了《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2018年7月19日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加强自主保护,提高我区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国家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郑州市专利保护条例》和《郑州市专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航空港实验区”)实际,特设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航空港实验区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主要用于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的专项经费。专项资金根据航空港实验区工作发展情况适度调整,原则上不超过当年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总额。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国家、省、市相关政策为导向,与经济、科技发展相结合,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使用与管理,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科技()部门管理和使用,财政部门负责监督。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专利申请与授权资助,包括本年度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及国内外专利授权的资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资助;商标注册认定资助;软件著作权申请资助;植物新品种授权资助。

(二)专利奖励,包括对专利批量申请、优势企业和专利获奖企业的奖励。

(三)认证企业、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和企业专利质押贷款奖励。

(四)优秀专利技术转化及产业化项目资助。

(五)宣传、培训、保护、维权等事项支出。

第三章 专利申请与授权资助

第六条 资助对象:航空港实验区内的企业和非职务发明人;其中申报专利的第一申请人通讯地址在航空港实验区内。

第七条 资助标准:

(一)申请国内专利资助标准:发明专利2000元/件。

(二)授权国内专利资助标准:发明专利3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10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600元/件。

(三)授权国外专利资助标准:发明专利3万元/件,其它专利1万元/件。同一专利在多个国家授权的,资助最多不超过3个国家;在港、澳、台地区申请、授权专利,视同国内专利。

第四章 专利奖励

第八条 奖励对象:当年申请专利达到30件、50件、100件以上的申请人;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优势企业;获得国家、省专利奖的企业。

第九条 奖励标准:

(一)专利批量申请奖励标准:对当年申请专利达到30件、50件、10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所占比例达30%以上的,分别给予申请人一次性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专利申请奖励。

(二)优势企业奖励标准: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优势(示范)企业、省级优势(示范、领军)企业、市级优势(试点、示范)企业,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同一级别不重复奖励)。由低级别晋升为高级别的,补足奖励差额。

(三)专利奖奖励标准:对当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专利银奖、专利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专利权人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获得河南省专利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专利权人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

(四)鼓励企业将资助奖励资金的30%以上用于奖励专利发明人。

第五章 其它

第十条 资助对象:当年完成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获得商标注册认定;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植物新品种获得授权的企业。

第十一条 资助标准:

(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资助标准:对当年获得国家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每件资助2000元。

(二)商标认定资助奖励标准:对当年获得欧盟、美国、日本商标注册的,每件注册商标资助1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5万元。对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三)软件著作权资助标准:新获得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每件资助1000元。

(四)植物新品种授权资助标准:对当年获得新授权植物新品种一次性资助2万元。

第六章 企业、专利中介服务及专利质押贷款

第十二条 奖励对象:开展企业;在航空港实验区新注册的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企业。

第十三条 奖励标准:

(一)认证企业奖励标准:对当年通过《企业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根据专利申请增长情况,且专利目标任务完成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奖励标准:对在航空港实验区内新注册的服务机构,当年代理区内专利申请及软件著作权200件以上的(发明专利占比30%以上),给予5万元奖励;代理500件以上的(发明专利占比30%以上),给予10万元奖励。以后年度,代理区内专利及软件著作权较上一年度每增加100件,奖励2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企业专利质押贷款奖励标准:对企业以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的,按企业年贷款利息的50%予以贴息,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七章 专利技术转化及产业化

第十四条 资助对象:主要支持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专利技术处于有效保护期,权属清晰且无纠纷的优秀发明专利。

第十五条 资助标准:

(一)发明专利技术转化及产业化,每项资助10万元—20万元。

(二)对于获得上级专利产业化项目支持的企业,给予1:1配套支持。

第八章 宣传培训与维权保护

第十六条 科技()部门负责工作的宣传、培训、维权、保护、管理及信息化工作,所需经费由部门提出申请,报经管委会批准。经管委会批准同意后提交财政部门审核,据实核拨。

第九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跟踪问效和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凡发现资金使用单位有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违规行为的,有关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资金等必要手段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章 申请程序与提交资料

第十九条 申请程序:

(一)科技()部门负责以上各项资助、奖励经费落实工作,每年12月份受理当年资助、奖励申请。

(二)专利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资助、奖励申请资料。

(三)科技()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对照标准拿出资助、奖励意见,报相关部门及领导审核批准后,下拨经费。

第二十条 提交资料:

(一)专利申请及授权资助提交资料

1.《航空港实验区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

2.《航空港实验区专利资助资金汇总表》;

3.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

4.相关发票复印件;

5.涉外专利须提供涉外代理机构出具的发票复印件;

6.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非职务申请者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专利批量申请奖励提交资料

1.《航空港实验区专利批量申请奖励申请表》;

2.专利代理机构出具并加盖公章的专利申请统计表;

3.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非职务申请者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优势企业奖励提交资料

1.《航空港实验区优势企业奖励申请表》;

2.获批优势企业文件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企业管理规范认证奖励提交材料

1.《航空港实验区企业管理规范认证奖励申请表》;

2.第三方认证机构出具的《企业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专利奖奖励提交资料

1.《航空港实验区专利奖奖励申请表》;

2.专利奖授奖文件复印件;

3.专利奖证书复印件;

4.专利产品图片;

5.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六)专利中介服务奖励提交资料

1.《航空港实验区专利中介服务奖励申请表》;

2.本年度代理航空港实验区内专利、软件著作权申请明细表(专利/软件著作权名称、专利/著作权人、专利申请号/软件著作权证书号);

3.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七)企业专利质押贷款贴息提交资料

1.《航空港实验区专利质押贷款贴息申请表》;

2.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复印件;

3.专利证书前两页复印件;

4.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八)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资助提交资料

1.《航空港实验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资助申请表》;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证书复印件;

3.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九)商标认定资助奖励提交材料

1. 《航空港实验区商标认定资助奖励申请表》;

2.商标证书复印件;

3.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十)软件著作权资助提交材料

1.《航空港实验区软件著作权资助申请表》;

2.软件著作权证书复印件;

3.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十一)植物新品种授权资助提交资料

1.《航空港实验区植物新品种授权资助申请表》;

2.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

3.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十二)以上材料需审验原件,原件阅后当面退还,留存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印章的复印件。若办过五证合一则需能查到税务登记信息。

第二十一条 专利技术转化及产业化项目随同本级科技计划项目一同申报评审。其它资助、奖励由科技()部门受理、汇总,报管委会批准,经管委会批准同意后提交财政部门审核,一同下拨经费。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航空港实验区财政、科技()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016年11月29日印发的《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港〔2016〕2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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