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区事业发展资助和奖励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强化创造、保护、运用”的精神,倡导创新文化,鼓励发明创造,提升全区的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梅江区事业发展,为梅江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广东省专利条例》《国家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梅州市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奖励补贴办法〉的通知》《梅州市专利事业发展资助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发展资助和奖励项目经费从梅州市梅江区专项工作经费(省市区级专项经费)中列支安排。
第三条 梅州市梅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事业发展资助和奖励项目的审核、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 商标
第四条 资助和奖励对象为住所位于我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资助和奖励的企业或其他组织须在我区注册登记,且均在我区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 商标奖励标准
(一)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保护的商标: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新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一次性奖励15万元;
(三)新注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一次性奖励15万元;
(四)获得马德里国际注册证书并通过各指定国核准注册的商标:每件资助注册官费的60%(按成功注册国家计算),每件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五)获得欧盟或非洲组织注册的商标:每件资助1万元;
(六)获得境外单一国家注册的商标:每件资助1万元;
(七)获得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注册的商标:每件资助5千元;
(八)同一件商标资助总额不得超过10万元(同一件商标是指同一注册人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相同或相近)。
第六条 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资助标准
首次获得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的,利息补贴比例为100%,上限不超过30万元;首次商标评估费补贴按实际支付给评估公司的费用为准,给予一次性补助,上限不超过5万元。申请贴息的企业必须是贷款合同履行1年(含1年)以下,实际发生了利息支付且银行贷款已结清。
第七条 应提供材料
(一)申请商标奖励的:
1.《梅州市梅江区商标奖励申请表》;
2.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商标注册证明和付款凭证或驰名商标批准认定文件,境外注册商标为外文的需要专业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二)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资助的:
1.《梅州市梅江区商标质押融资贷款贴息扶持资金申请表》;
2.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4.实际支付给评估公司的费用凭证;
5.银行贷款合同、还贷凭证及已付利息凭证。
上述材料应提交原件核实,并提交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式两份按顺序汇编成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各存一份。
第三章 专利
第八条 发明专利资助对象为梅江区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所有申请资助的发明专利第一专利权人必须是梅江区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属于电子申请,且申请人与专利权人必须一致。
第九条 (一)发明专利资助标准
1.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市、区各级)资助金额总额为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
2.同一专利权人同一年度内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
(二)专利奖奖励标准
1.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者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每项5万元奖励;
2.对获得中国专利银奖或者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每项3万元的奖励;
3.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或者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每项1万元的资助。
4.对获得广东专利金奖的单位,给予每项3万元的奖励;
5.对获得广东专利银奖的单位,给予每项2万元的奖励;
6.对获得广东专利优秀奖的单位,给予每项1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应提供材料
(一)申请发明专利资助的:
1.《梅州市梅江区事业发展资助(奖励)申请表》和《梅州市梅江区发明专利资助申请清单》;
2.国家局发出的电子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电子版)、发明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3.法人单位应提供有效证明(如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等)的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4.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发票(需加盖公章);
5.出具发明专利资助收据及银行账户(需加盖公章)。
(二)申请专利奖奖励的:
1.《梅州市梅江区事业发展资助(奖励)申请表》;
2.获得相关资质的证书或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3.法人单位应提供有效证明(如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等)的复印件(需加盖公章);自然人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出具奖励收据及银行账户。被奖励人为单位的需盖公章,被奖励人为自然人的需本人签名。
第十一条 对于被确认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等不规范行为的专利申请人,五年内不再受理其资助申请。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二条 资助对象为梅江区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
第十三条 资助标准
(一)被认定为国家示范企业的,资助1万元;
(二)被认定为国家优势企业的,资助5千元;
(三)被认定为广东省示范企业的,资助5千元。
(四)对通过《企业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的单位,给予3万元的资助。
第十四条 应提供材料
1.《梅州市梅江区事业发展资助(奖励)申请表》;
2.获得相关资质的证书或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3.法人单位应提供有效证明(如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等)的复印件(需加盖公章);自然人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出具资助收据及银行账户。被资助人为单位的需盖公章,被资助人为自然人的需本人签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以上事业发展资助和奖励的申请和审批流程如下:
(一)申请流程
1.发明专利资助应于每年的3月1日-3月31日提交上年度的申请材料。
2.商标奖励、专利奖奖励及其他资助应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提交当年的申请材料;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资助在贷款合同履行完毕后的当年12月31日前提交申请材料。
(二)审批程序
事业发展资助和奖励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核,确定资助和奖励对象名单及金额,经公示无异议后将审核结果转送财政部门复核,由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付给资助和奖励对象。
审核过程中发现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需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材料;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未按照规定重新提交申请材料或重新提交的材料仍不合格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十六条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规定,受到刑事、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经确认后取消其资助、补助、奖励资格。
第十七条 申请资助和奖励的单位和自然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材料和证件,弄虚作假套取资助的,取消其申请资助和奖励资格,全额追回已资助和奖励的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梅州市梅江区专利事业发展资助管理办法(试行)》(梅区府办〔2020〕1号)同时废止。2021年1月1日前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申请截止日期为2021年3月31日,资助范围及标准仍参照(梅区府办〔2020〕1号)号文件执行,逾期申请不再受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