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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荆州开发区:专利金奖奖励15万元,高新企业资助20万元
时间:2021年03月24日 09时02分39秒    来源:网络整理    阅读次数:    本文作者:百思特认证
[导读]: 为进一步增强企业发展信心,坚持科技创新引领,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奋力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早日建成创新实力美丽开发区,特制定以下奖励兑现办法.

荆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荆州开发区2021年度企业奖励政策兑现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场(街道),开发区各部门、各企业:

《荆州开发区2021年度企业奖励政策兑现实施办法》已经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荆州开发区管委会

2021年2月22日

荆州开发区2021年度企业奖励政策兑现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增强企业发展信心,坚持科技创新引领,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奋力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早日建成创新实力美丽开发区,特制定以下奖励兑现办法:

一、推进企业创新发展

1. 设立年度“创新驱动奖”。对当年创新驱动发展取得突出贡献的企业进行奖励,年度名额6个,其中:一等奖1个,奖励50万元;二等奖2个,每个奖励30万元;三等奖3个,每个奖励20万元。

2. 评选科技“小巨人”企业。每年评选5家创新能力强、发展速度快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为科技“小巨人”企业,每个奖励20万元。

3. 培育科技“金种子”项目。每年培育5个科技含量高、产业化前景好的科技“金种子”项目,每个奖励10万元。

4. 支持企业转型升级。当年经科技部备案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5000元奖励。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给予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补助:(1)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5%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实际支出的20%予以补贴,每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2)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4%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实际支出的10%予以补贴,每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

5. 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企业向高校院所购买科技成果实施产业化的,按照当年实际支付额的10%给予受让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孵化器毕业项目或拥有发明专利的高科技项目,在开发区内实现产业化需要工业厂房的,经审批后提供租金补贴,第一年全额补贴,第二年、第三年按不超过纳税金额的50%进行补贴,第四年、第五年按不超过纳税金额的25%进行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2000平方米,补贴金额不超过项目方当年实际支付的租金。对当年技术(开发、转让、服务)合同认定金额达到100万元、1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励。

6. 鼓励双创平台建设。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的奖励。新认定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给予1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等,下同)分别奖励60万元、30万元。建立孵化器绩效考核机制,对考核优秀的孵化器给予10万元奖励。在孵企业首次获批高新技术企业的,每新获批一家给予孵化器5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创业服务中心;责任单位:经发局、财政局。

7. 对获得国家、省、市政府质量奖正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30万、2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20万、10万元奖励。对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并发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守合同重信用”称号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8. <b>对企业获得授权的国际发明专利、国内发明专利,每件分别奖励 5 万元、3万元</b>;对获得<b>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b>; 获得湖北省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发明人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5万元奖励。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9. 对在开发区注册的专利、商标代理机构给予奖励,一年内帮助本区企业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100件以上的奖励5万元;商标申请量达到300件以上的奖励5万元。

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经发局。

二、实施招才引智计划

10. 聚焦高端人才引进。高端人才主要指:诺贝尔奖获得者;入选国家级、省部级人才计划及相应层次的领军型人才;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两院院士;长江学者;国家及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人;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在世界500强及国内100强企业担任中高级经营管理职务3年以上的人员;获得博士学位,在国际知名企业、研究机构等工作3年以上的海外优秀人才;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高端人才携项目和资金来开发区创业,项目投产当年经审批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创业资助;项目投产后,产品年销售收入2年内达到1亿元以上(含税),自项目投产之日起连续5年给予所创造的地方财力等额奖励,10年内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含税)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引进具有世界一流或国内顶尖水平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实行“一事一议”特殊政策,开辟专门通道引进。

11. 提供拔尖人才保障。当年与开发区工业企业签约三年以上的拔尖人才,自签约之日起三年内,发放一定额度的生活补贴并提供安家保障。拔尖人才是指: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高级技师(A类);柔性引进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高级技师(B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人员(C类)。生活补贴标准为:A类人员3000元/人/月;B类人员2000元/人/月;C类人员1500元/人/月。在荆州中心城区无自有产权房屋的拔尖人才享有租房保障:A类人员可申请免费入住开发区人才公寓三年,自行租房的连续三年给予1000元/月租房补贴;C类人员可申请免费入住开发区人才公寓一年,自行租房的给予首年500元/月租房补贴。在荆州中心城区无自有产权房屋且当年在开发区辖区购买首套商品房的拔尖人才享有安家补贴:A类、B类人员按实际购房款的15%给予安家补贴;C类人员按实际购房款的8%给予安家补贴。

12. 稳定骨干人才队伍。稳定现有人才队伍,对企业骨干人才进行补贴。建立开发区企业骨干人才库,库内名额总量根据企业每年纳税情况实行动态管理。骨干人才离职,核减相应名额总量,不再递补。企业骨干人才入库名额总量占员工总数的比例:上年度纳税5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为0.5%、1%;上年度纳税200万元(含)—500万元、5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含)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为1%、2%、3%。为骨干人才提供稳岗补贴,标准为: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高级技师2000元/人/月,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人员1000元/人/月,全日制本科学历人员及中级职称人员300元/人/月,其他人员100元/人/月。为在荆州市中心城区无自有产权房屋且当年在开发区辖区内购买首套商品房的骨干人才提供购房补贴,标准为: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高级技师按实际购房款的10%进行补贴;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人员按实际购房款的5%进行补贴。(第11、12条政策采取就高不重复原则。)

13. 靶向引进紧缺人才。紧缺人才主要指:开发区重点产业、龙头企业发展急需且掌握关键技术的人才。上年度纳税前30名的开发区工业企业,为解决当前生产经营、技术研发等“痛点”、“难点”问题,当年有明确指向性引进的紧缺人才,经审批一次性给予3万元/人的补贴,单个企业紧缺人才补贴名额不超过3人。

14. 引进海外国际人才。拓宽招才引智国际化视野,充分发挥海智计划、华创会等平台作用,支持企业多渠道引进外国专家,积极推动企业“引进来、走出去”。对企业当年引进的海外专家,用人企业实际支付其年薪30万元以上的,按超出30万元部分的30%,每人每年最高3万元的标准补助用人企业,单个企业最高补助20万元。

15. 精心培育双创人才。举办开发区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优秀项目在开发区落地且符合主导产业方向的按获奖名次给予5-20万元创业资助。举办职业技能大赛,对获奖选手给予奖励。对协助政府承办创新创业大赛和职业技能大赛的相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贴。鼓励第三方机构引进高端人才,对每成功引进一位高端人才的,经认定后给予10万元奖励,同一机构最多奖励100万元。

16. 支持人才科技创新。对获得国家科技奖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的人才团队,按照特等奖100万元、一等奖80万元、二等奖50万元给予奖励;对获得省科技奖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等)的人才团队,按照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20万元、三等奖10万元给予奖励。省级以上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等创新平台,所承担的科研项目或科研课题被列入国家、省重大科技计划的,分别给予项目组或课题组10万元、6万元的奖励;列入国家、省一般科技计划的项目,分别给予项目组或课题组6万元、3万元的奖励。

17. 扶持人才创业项目。人才创业项目落地需租用工业厂房的,经评审后,提供租金补贴。第一年全额补贴项目方厂房租金,第二年至第五年根据项目方纳税情况按比例提供租金补贴。其中第二年至第三年补贴金额为不超过项目方在开发区纳税金额的50%,第四年至第五年补贴金额为不超过项目方在开发区纳税金额的25%。每家企业享受租金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2000平方米,厂房租金实行先交后补,补贴金额以不超过项目方实际支付的租金为限。

18. 加强校企课题合作。在荆高校与开发区企业合作开展课题研究,对在荆高校派遣的博士研究生经评审后给予课题研发补贴3万元/人/年;在开发区入职从事科学技术研究有关工作的,享受拔尖人才同等奖励。

19. 家属安置服务保障。高端人才、紧缺人才的随迁配偶属于公务员、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到开发区工作就业,由开发区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协调安排;属其他情况的,由开发区人社服务中心负责推荐社会岗位,直至其就业。高端人才、拔尖人才、紧缺人才配偶在荆无工作期间发放一年生活补贴1000元/人/月。

20. 子女就学服务保障。高层次人才的未成年子女(无论户口随迁与否)随父母来开发区就读的,结合人才意愿,统筹安排到开发区公办学校入学。

21. 医疗体检服务保障。为各类人才在开发区辖区公立医院就诊,提供绿色通道服务,每年为高端人才、紧缺人才、海外人才免费安排一次全面健康体检。

牵头单位:创业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党群工作部、经发局、财政局、社管局、人社服务中心、税务局。

三、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22. 支持企业提质增量。对年度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亿元(含)或税收5亿元(含)以上的企业奖励300万元,首次达到50亿元(含)或税收3亿元(含)以上的企业奖励100万元,首次达到10亿元(含)或税收1亿元(含)以上的企业奖励30万元(上述三个梯次企业年度销售收入每增加10亿元或税收1亿元追加企业奖励20万元);对年度销售收入首次过亿元的企业奖励10万元。

23. 鼓励企业技改扩能。对在现有厂区采用新工艺及新设备的单个技改项目,投入在300万元以上或者智能化改造投入在200万元以上的,按其投入总额的10%予以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技改与固定资产投资不重复奖励。

24. 鼓励区内企业配套协作。支持装备制造、电子信息产业园产值过亿的企业与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配套协作,全年采购开发区范围内无资产关联关系的规上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零部件,对采购方按采购金额的5%予以奖励(审计时依据一个会计年度内协作双方的增值税发票、采购合同及相关采购凭证予以认定),委托加工不属于补贴范畴。奖励金额不高于企业本年度对区财政贡献部分,最高200万元。

25. 设立“进规入限”奖励。对当年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增当年纳入统计且次年正常启报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26. 培育商贸服务企业。对年社会零售品消费总额规模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且增幅达30%以上的企业,按不同规模及增幅,给予3—5万元一次性奖励。

27. 支持扩大进出口。对企业每出口1美元按照0.03元的标准给予支持。对企业每进口500万美元,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28. 鼓励外贸出口。对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费用给予30%的补贴(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50万元);对出口参展企业,每次补贴参展费人民币3万元。

牵头单位:经发局;责任单位:招商局、财政局。

四、服务企业用工

29. 提供就业培训补贴

(1)顶岗实习补贴。对安排在校学生到开发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顶岗实习的院校,稳岗3个月以上的给予补贴400元/人。

(2)校企合作补贴。对与本地院校合作联合办学的行业龙头企业,新增招生规模300人以上,为本地企业年培养人才150人以上,奖励50万元;开设“订单班”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录用学生超过三分之一的,奖补5万元/班。

30. 提供职业介绍补贴。为开发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代招或派遣员工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员工稳岗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贴500元/人。

31. 加大与劳务输出地区的合作。对为开发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输送员工的荆州市外的当地人社部门(或其指定的服务机构),全年输出200人以上、员工稳岗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贴300元/人。

牵头单位:人社服务中心;责任单位:经发局、财政局。

五、财税金融支持

32. 鼓励上市挂牌。对在沪深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奖励1000万元(不含省奖励),奖励分阶段支付。对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或市内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荆州市的,经省上市办认定后,一次性奖励800万元(不含省奖励);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奖励150万元。对完成股份制改造,且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奖励30万元(其中股份改造完成后奖励10万元,挂牌成功后奖励20万元)。

33. 税收贡献奖励,规上工业企业上年度税收500万元以上,本年度税收超过500万元且增幅达到10%以上的,给予增幅部分1%奖励;税收首次超过500万元的,且增幅达到10%以上的,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1%给予奖励。

牵头单位:财政局;责任单位:经发局、税务局。

六、其他事项

34. 企业必须依法依规生产经营,产值、税收均在开发区,对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雨污分流等方面不达标不予奖励;市区两级不重复奖励。

35. 本办法系荆州开发区奖励政策兑现工作指导意见,期限为一年(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36. 本办法由开发区经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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