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城县质量提升奖励扶持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蒙城县质量提升奖励扶持若干规定(暂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12月23日
蒙城县质量提升奖励扶持若干规定(暂行)
按照《中共亳州市委办公室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市建设的实施方案》(亳办〔2018〕92号)、《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推进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亳政办秘〔2020〕51号)和《中共蒙城县委办公室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城县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蒙办发〔2019〕8号)要求,设立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全面提升质量品牌、标准化、计量、检验检测、以及缺陷召回等方面工作,助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质量强县,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质量品牌
(一)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县政府质量奖、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30万元、5万元奖励。
(二)对评定为安徽省制造业高端品牌企业的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
(三)对首次通过质量、环境或职业健康其中一个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0.2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三合一认证(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0.5万元奖励。
二、标准化
(一)对主持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排名前三位)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二)对参与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三)对主持起草省级地方标准(排名前三位)的单位,每项标准奖励10万元;对主持起草市级地方标准的,每项标准奖励5万元。
(四)对主持起草具有全国范围内统一(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社团)的社会团体(联盟)标准(排名前三位)的单位,每项标准奖励10万元;对主持起草具有安徽省范围内统一(安徽省民政部门登记的社团)的社会团体(联盟)标准(排名前三位)的单位,每项标准奖励5万元;对主持起草具有市级范围内统一(亳州市民政部门登记的社团)的社会团体(联盟)标准(排名前三位)的单位,每项标准奖励3万元。
(五)对获得国家、省级“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六)对获得AAAA、AAA、AA、A“标准化良好行为”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七)对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八)对国家级、省级、市级服务标准化试点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九)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并获得“采用国际标准证书”的企业,每项资助5万元。
(十)对批准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和安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单位,每年分别资助20万元、10万元。
三、计量
(一)依据ISO10012《测量管理体系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及GB/T 19022相关标准,对获得AAA、AA、A测量管理体系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二)对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能源计量考核的重点用能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四、检验检测
对新认定的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或国家计量认证(CMA)检验检测中心(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检验检测中心,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计量认证(CMA)检验检测中心(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五、
(一)对获得授权国内发明专利,每件奖励2万元(不含引进专利);对获得授权的引进县辖区外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5万元;授权奖励含授权后6年年费资助。对获得PCT(含境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按获授权国别(地区)每件奖励2万元。
(二)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三)对新获得的驰名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省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集体商标、马德里商标、“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单位,每件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6万元、6万元、10万元奖励。
(四)对新注册商标,每件给予0.05万元奖励。
(五)对运用的奖补。
1.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产品自授权之日起一年内销售收入达到3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
2.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示范企业或示范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3.对通过《企业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4.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中小学教育示范学校,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中小学教育试点学校,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5.对企业以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的,按贷款利息、担保费和评估费总额的20%予以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购买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保险费率不超过2%的,给予保费20%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6.对经管理部门批准开展重大经济科技分析评议并通过评审验收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
(六)对保护的奖补。专利维权胜诉后,对专利权人维权诉讼费用,按20%的比例一次性给予维权费用补助,补助额度国内最高不超2万元、涉外维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缺陷召回
凡发现本县辖区内消费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消费产品存在缺陷问题并向县市场监管局或企业书面反映,经县市场监管局查实或企业在县市场监管局监督下主动实行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的,由县市场监管局核定货值金额后,按照货值金额10%的比例对问题发现人进行奖励,单个问题最高奖励不超过0.1万元。
七、其他事项
(一)申请对象按照要求提供有关申报资料,按时向县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由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县财政局进行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奖励或补助意见,并对外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县政府批准兑现。当年不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报奖励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资助的,予以追回全额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并且5年内不得申报质量提升扶持政策奖励资金。在本年度发生重大违法事件或者存在非正常申请的,不得享受政策。第三方在我县开展本政策涉及的工作,需向县市场监管局报备,接受监督管理,否则不予相应资助。
(三)本规定中的各项奖励扶持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同级不重复享受。
(四)适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