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认证机构公平竞争规范——与认证证书有关的有违公平竞争行为约束(试行)》和《认证证书转换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为方便各个认证机构准确掌握规范要求,使证书转换工作规范运作。根据规范实施以来办理证书转换的案例积累,提出本指导书。
第二条 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办理认证证书转换备案的运作过程。
第三条 各个认证机构按照本指导书做好本机构提出的证书转换申请审核及提交工作,协会按照本指导书办理证书转换备案事宜。
第四条 原证书在原认证机构认证期将满,证书即将到期,获证组织自愿转换,且可以出具获证组织声明的,可以办理转换备案。协会接受证书即将到期的时间期限,为办理本月再向后延续三个月内即将到期的证书。例如:2012年3月办理,2012年6月底以前到期的证书视为即将到期的证书。
第五条 原发证机构在对该获证组织实施认证的过程中,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认可规范、行业自律规范的行为,且转入机构或获证组织可以举证时,可以提出转换申请,办理转换备案。但在提交转换申请的同时,需要提交有关证据;不能提交证据的,转换申请不能采纳。
第六条 原发证机构在证书有效期内受到了行政监管部门、认可机构、行业协会的处罚的,可以提出转换申请,办理转换备案。
(一)由国家认监委、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所给予的公开处罚,在获证组织声明中说明事实即可办理。
(二)由其它行政部门或认证认可监管部门所给予的处罚,转入机构应当随申请提交证据。
(三)由国家认监委、认可机构给予的暂停资格、停业整顿等有时间期限的处罚,若获证组织在处罚期之后取得原认证机构的证书,不能按此规定申请转换。
第七条 转换证书不造成原证书的失效,获证组织同时持有多张证书,继续接受原认证机构对原证书的监督的,可以提出转换申请,办理转换备案。
(一)获证组织需要在声明中说明需要转换机构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协会可以要求补充证据。
(二)必要时,协会可以向原认证机构了解情况、征询意见。
第八条 持有多个认证机构证书的获证组织,需要缩减认证机构数量的,可以提出转换申请,办理转换备案。
(一)转出机构、转入机构的证书均可以在国家认监委网站查询,且均处于有效状态时,可以按照获证组织出具的声明办理转换备案。
(二)当转出机构的证书不能在国家认监委网站查询,转入机构的证书可以在国家认监委网站查询时,可以按照获证组织出具的声明办理转换备案。
(三)当转出机构的证书可以在国家认监委网站查询,转入
机构的证书不能在国家认监委网站查询时,不能按照获证组织出具的声明办理转换备案。(四)当转出机构的证书处于无效状态,转入机构的证书处于有效状态时,可以按照获证组织出具的声明办理转换备案。
(五)当转出机构的证书处于有效状态,转入机构的证书处于无效状态时,不能按照获证组织出具的声明办理转换备案。
(六)当转出机构、转入机构的证书均处于无效状态时,可以按照获证组织出具的声明办理转换备案。
(七)国家认监委网站可以查询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食品农产品认证证书均可以作为同等效力的转换依据,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不能作为转换其它证书的依据。
(八)持有多个认证机构证书的组织必须为同一获证组织。
第九条 获证组织不满意原认证机构的服务,或根据获证组织发展需要确需变更认证机构的,可以提出转换申请,办理转换备案。
(一)获证组织需要在声明中说明需要转换机构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协会可以要求补充证据。
(二)必要时,协会可以向原认证机构了解情况、征询意见。
(三)当获证组织的顾客要求转换机构时,该顾客应当是获证组织的唯一顾客。同时需要提交该顾客要求转换机构的书面证据。
(四)当获证组织的上级组织要求转换机构时,需要提交该上级组织要求转换机构的书面证据。必要时,需要补充与上级组织存在隶属关系的证据。
第十条 当认证机构对受审核方初次审核、再认证结论为不推荐认证注册或不推荐再次认证注册时,且信息数据录入协会自律监管系统暂禁数据库时,任何机构在一年内不得受理同一组织的认证申请和做出发放证书的决定。如果获证组织或其他机构对暂禁信息有异议,可以向协会提出。由协会核实情况,当暂禁的原因不实时,可以办理转换备案,由其他机构受理。
第十一条 当认证机构对受审核方监督审核结论为不推荐继续使用认证证书时,且信息数据录入协会自律监管系统暂禁数据库时,其它认证机构在一年内不得对同一组织做出发放证书的决定。
如果获证组织或其他机构对暂禁信息有异议,可以向协会提出。由协会核实情况,当暂禁的原因不实时,可以办理转换备案,由其他机构受理。
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暂停、撤销认证证书,自做出暂停、撤销证书决定之日起,一年内其它认证机构不得对同一组织做出发放认证证书的决定。
(一)如果获证组织认为暂停、撤销证书的暂禁信息有异议,可以向协会提出。由协会核实情况,当暂禁的原因不实时,可以办理转换备案,由其他机构受理。
(二)对于到期前三个月内由原认证机构录入暂停、撤销证书的暂禁信息的,转入机构可以先行提出转换申请,由协会核实情况,当暂禁的原因不实时,可以办理转换备案。
(三)原证书到期后录入的暂停、撤销证书的暂禁信息无效。
第十三条 认证机构在被认可的业务范围内开展认证活动时,必须发放带认可标志的认证证书。当原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不带认可标志,而其他机构可以颁发带认可标志的证书。由获证组织出具声明,可以提出转换申请,办理转换备案。
第十四条 原认证机构同意转出的证书,附原机构同意转出的书面文件,由获证组织出具声明,可以提出转换申请,办理转换备案。
第十五条 认证机构提交转换申请,应当每张证书提交一项申请;从同一获证组织转出多个机构的证书,需要分别出具声明、分别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本指南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