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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奖励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时间:2021年01月14日 11时12分19秒    来源:http://www.baisiterzh.com    阅读次数:    本文作者:百思特认证
[导读]: 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登记,每个地理标志奖励持有人10万元。受奖励的地理标志,需获得国家局、国家农业农村部颁发的有关证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强市工作,充分发挥地理标志、发明专利在脱贫攻坚和创新驱动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高全市创造、运用、保护能力,切实规范我市奖励资助专项资金使用,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资助的对象为忻州市新获得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持有人;新被核准的旅游景区(包括AAA级乡村旅游示范村)集体商标持有人;地址为忻州市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忻州市通过《企业管理规范》认证(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 奖励资助经费由市市场监管局报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 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登记,每个地理标志奖励持有人10万元。受奖励的地理标志,需获得国家局、国家农业农村部颁发的有关证书。

第五条 被核准的旅游景区(包括AAA级乡村旅游示范村)集体商标,每件给予持有人5万元奖励。受奖励的集体商标需获得国家局发放的商标注册证书。

第六条 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对发明专利申请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并补助5年的专利年费。受补贴的发明专利需获得国家局授权。

第七条 对通过《企业管理规范》认证的高新技术企业,资助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最多不超过5万元。申领《企业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资助的,须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

第八条 奖励资助工作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对上一年度地理标志、旅游景区集体商标、发明专利、等事项进行奖励资助。市市场监管局每年制定下发开展奖励资助申报工作方案,对申报时间、程序及其他事项予以具体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不予奖励。

第九条 本市的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按所属行政区划向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初审、汇总后报送市市场监管局予以审核。

第十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确保提供材料真实性。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奖励资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收回奖励资助资金,并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应做到规范办理、严格审核。对因失职渎职而导致违规套取冒领奖励资助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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