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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服务认证
时间:2023年01月04日 11时22分37秒    来源:https://www.baisiterzh.com    阅读次数:    本文作者:百思特认证
[导读]: 服务认证是针对服务的认证,所称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大多数的企业都会进行相

服务认证是针对服务的认证,所称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大多数的企业都会进行相关的服务认证,小编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服务认证的相关知识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我国认证分“管理体系、服务、产品”三类认证中的一种。目前国家认监委批准的服务认证有: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认证、体育场所服务认证、汽车玻璃零配安装服务认证、环境服务认证等。

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认证是目前服务认证涉及面最多最广的服务认证,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生产、贸易、服务型企业均可申请认证。

那么什么是服务认证呢?

那么什么是服务认证呢?

服务认证顾名思义是指针对服务进行的认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类别”分为“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三大类。其中服务认证是基于顾客感知、关注组织质量管理和服务特性满足程度的新型认证制度,是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升优质服务供给比重、增强中国服务国际竞争力具有积极作用。

服务认证有哪些作用?

服务认证的作用是由认证认可的本质属性所决定,认证认可的基本功能有三:

一是通过专业化的合格评定,确认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得到满足;

二是通过有公信力的公示性证明,传递相关信息,建立需求方对认证认可对象的信任;

三是为企业提供持续改进的动力与措施。

对企业的作用:通过符合性评定与对企业服务特性的深度挖掘,提供给企业以改进服务的信息,激发企业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争做行业标杆,提升市场竞争力。

对消费者的作用:消费需求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走向高端化与多元化,而服务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良莠不齐的现象,这就需要消费者在选择服务时进行辨别。服务认证可以通过对顾客需求的诊断,来保证顾客最关心的关于服务质量的问题被纳入评价体系,引导顾客选择通过认证的服务提供者,以保证服务质量和自身合法权益。

对政府的作用:通过认证认可对行业的标准进行评定,或对标杆企业进行遴选,为政府了解产业发展现状、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政府监管提供了有效手段,提升管理能力和效率。同时,随着服务贸易的日渐发展,我国的服务业要走出国门,实现从服务业大国向强国转变。我国服务业要与国际对标,并争创国际知名品牌,提升国际竞争力,需要发挥服务认证的国际化优势,助推我国服务业“走出去”。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三章认证

第十七条

国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推行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

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属于认证新领域,前款规定的部门尚未制定认证规则的,认证机构可以自行制定认证规则,并报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任何法人、组织和个人可以自愿委托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进行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

第二十条

认证机构不得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也不得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

第二十一条

认证机构应当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从事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应当完成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确保认证、检查、检测的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遗漏程序。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对认证、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

第二十三条

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应当及时作出认证结论,并保证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认证结论经认证人员签字后,由认证机构负责人签署。

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对认证结果负责。

第二十四条

认证结论为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第二十五条

获得认证证书的,应当在认证范围内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不得利用产品、服务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管理体系已通过认证,也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已通过认证。

第二十六条

认证机构可以自行制定认证标志,并报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不得妨碍社会管理,不得有损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十七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

第二十八条

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统一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第三十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标志,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第三十一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涉及进出口商品检验目录的,应当在进出口商品检验时简化检验手续。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从事列入目录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下简称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是长期从事相关业务、无不良记录,且已经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认可、具备从事相关认证活动能力的机构。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从事列入目录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确保在每一列入目录产品领域至少指定两家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机构。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前款规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事先公布有关信息,并组织在相关领域公认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进行评审;

经评审并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按照资源合理利用、公平竞争和便利、有效的原则,在公布的时间内作出决定。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名录及指定的业务范围。

未经指定,任何机构不得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

第三十四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进口商,均可自行委托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第三十五条

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在指定业务范围内,为委托人提供方便、及时的认证、检查、检测服务,不得拖延,不得歧视、刁难委托人,不得牟取不当利益。

指定的认证机构不得向其他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

第三十六条

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开展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经授权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

先来说说服务认证这个词从何而来?

在服务业高速发展的同时,服务质量不高,顾客满意度整体偏低,服务管理水平低下是目前服务业存在的严重问题,服务质量问题已成为消费者高度关注的内容,服务认证应运而生。

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要支持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瞄准国际标准提高水平。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服务质量提升行动的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了《服务业质量提升专项行动方案》。

结合上述的文章,我们可以知道服务认证是基于顾客感知、关注组织质量管理和服务特性满足程度的新型认证制度,是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服务认证的的作用是认证认可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希望上述的信息对想要办理服务认证的企业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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