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0月27日颁布的《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有关部门。
诊断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第49、63和65条规定了疑似职业病的告知、诊断、费用承担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制度。2011年12月对《职业病防治法》进行修订1次。不作任何修改(除非监管机构发生变化)。
在《职业病防治法》的配套法规中,如《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涉及疑似职业病的条款很少,并且《职业病防治法》的条文几乎都是重述﹐没有对疑似职业病的定义、报告、费用承担等作进一步的明确或细化规定。
职业卫生标准是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已颁布的职业卫生标准中没有出现与之相关的名词术语和诊断标准。
实际上,有人提出,可以引用信春鹰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释义》等相关解释条款,说明疑似职业病的含义和费用范围。将卞耀武、张怀西等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黄永顺2也确认为疑似职业病的相关法律法规。
这两部著作由权威机构组织专家编写,无疑有较高的参考价值,但作者认为,这些并非法规文件,也非正式的法律解释(法定解释),没有法律的普遍约束力,也不应被视为职业病防治法规的标准组成部分,这些条文解释是非正式的(学理解释),是学术性的或知识性的,不应被当作执法的直接依据。
综观职业病防治法规标准体系,除了《职业病防治法》中关于疑似职业病报告、告知、诊断、费用承担和违法处罚等原则性规定外,其他几乎都是空白,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导致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难以找到明确的法规、标准依据,从而不可避免地引发纠纷,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