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规范》规定:对用人单位的活动、设施和过程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由一定影响的从事管理、执行和验证的工作人员,应确定其作用、职责和权限(现行安全管理称之为制定岗位“安全职责”,实行“责任分担”),并形成文件加以传达。
“安全职责”就是每个员工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各项业务工作、作业活动全过程的具体的行为守则,包括在风险控制、管理和监督工作中应起到或应尽到的法定的安全责任。
与电力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例、标准、导则、规程、制度、办法等,都是生产活动中每个员工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安全职责”就是结合岗位工作、作业、操作的具体实际,将“行为规则”具体化为本岗位、本人的“行为守则”(即遵循规则的行为)。
例如:《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最高管理者(总经理、厂长、局长)的“安全职责”就必须制定“确保风险控制所需的资源”(即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人、财、物、技术等资源)和“重大风险及时决策、治理”(确保维持符合“标准”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执行条文——守则,指执行“规则”的具体行为。
原电力部制定的“电力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规定”(行为规则),原国家电力公司规定的电力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 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电力生产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控制”(行为守则)等,这些规则,守则,都是企业内部各层次员工要执行的“安全职责”;
每个岗位都要结合本职位在电力生产中的实际并制定出可操作的“安全职责”来执行上述规则、守则,以便在日常工作中把安全责任落实处,解决好电力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实际问题,确保安全生产。
制定岗位“安全职责”
安全生产“级级有责”、“人人有责”,一定要制定出明确、可操作的岗位“安全职责”。只有这样,才能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一个人、落实到每一项生产活动中去;才能使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两个部分有效地运作起来。
如果未制定岗位“安全职责”,或制定的“安全职责”全厂只有几条,“三级控制”责任和岗位安全职责不明确,领导只是号召“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而自身没有履行“建立、健全”和“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组织领导工作。
没有把各级员工要履行的许多“行为规则”转化为“行为守则”,则这种不具体、较难操作的岗位“安全职责”是难以落到实处的,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两个部分”也很难履行好各自的责任,安全生产也就谈不上“可控”、“在控”,稳定的安全生产局面将难以维持。
制定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的要求
制定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在内容上要达到如下几项要求:
1、制定的目标要任务明确、具体,要有针对性;针对组织内部各层次,目标可分解;目标要尽可能地量化。
2、实现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的技术措施及可选技术方案。
3、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的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4、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所需经费预算。
5、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的完成期限。
6、其他有关经营和运行要求。